有關本縣「獎勵所屬學校教師教授本土語文課程實施計畫」敘獎1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據本府109年11月5日府教學字第1093719853號暨109年11月17日府教學字第1093720312號函辦理(諒
達)。
二、旨案自109學年度實施,說明如下:
(一)對象:本縣所屬學校(含完全中學、國民中小學及附設幼兒園與縣立幼兒園)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中高級
(含)以上之現職教師。另代理代課、退休教師及教學支援人員等不在此列。
(二)獎勵標準:
1、每學期實際教授本土語文課程者,且登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2.0本土語文師資情形者,核予該名實際授本土
語文課程合格現職教師嘉獎壹次。
2、每學年實際教授本土語文課程者,且登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2.0本土語文師資情形者,核予該名實際授本土
語文課程合格現職教師嘉獎貳次。
三、請各校承辦人員於期末或學年末2個月內,自「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人力資源網2.0本土語文」下載現職教師
中高級(含)以上證照及實際授課課程表(供參),逕依本計畫所定獎勵標準本權責辦理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