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161829A號令訂定發布「本土教育推展貢獻獎勵要點」1案,請查照。
一、教育部為獎勵及表揚對推展本土教育具有顯著貢獻之自然人、機關、機構、學校、教保服務機構、法人或團體
(以下簡稱受推薦對象),落實本土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機關、機構、學校、教保服務機構、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推薦單位),得依本要點規定,推薦推展本土
教育具顯著貢獻之前點所定之受推薦對象。
三、推薦程序如下:
(一) 由推薦單位主動舉薦,或由有意願之被推薦者向推薦單位申請。
(二) 推薦單位應本審慎客觀原則,深入查證、評析推薦事蹟。
(三) 推薦之事蹟應具有積極鼓勵基層、全面推展本土教育活動之功效。
(四) 曾得本獎項之受推薦對象,三年內不得再接受推薦。
(五) 推薦單位應填具推薦表(如附表一及附表二),並檢附受推薦對象填具之簡介表(如附表三)及相關證明文件、資
料,於教育部公告之期間內,向教育部提出;逾期提出者,不予受理。
四、其他資訊詳見獎勵要點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