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閩東語文教學人員資格認定相關事宜,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1年04月14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10047080號函辦理。
二、依據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2條規定略以,本辦法所稱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指具有下列特定
科目、領域之專長,並以部分時間擔任教學支援工作者,本土語文包括原住民族語文、客家語文、閩南語文及其
他依地區特性開設之本土語文;復依第3條規定,略以,擔任前條特定科目、領域專長之教學支援人員,應具備經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者,為提供各縣市一致性課程架構參考,
爰國教署訂定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閩南語、客語及閩東語)教學人員培訓課程架構,俾供地方政府依循,合先敘
明。
三、依國教署110年3月19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00033227號函所送「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閩南語、客語及閩東
語)教學人員培訓課程架構」,其中閩東語文部分,現職教師欲從事本土語文教學者,需依課程架構修習本土語文
專門課程30小時(免修教育專業課程12小時),且通過口試、筆試和教學演示等三項評量檢核。
四、考量現已有資深教學工作者擔任授課及推廣工作,爰具有閩東語言及教學專業之專家學者其擔任閩東語文教
師,得免除培訓及考試之條件如下:
(一)下列人員具有現場實務經驗及閩東語言專業能力,免進行口試、筆試及教學演示:
1、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具有五年以上與閩東語文領域專業相關實務經驗之專業工作年資。
2、非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具有十年以上與閩東語文領域專業相關實務經驗之專業工作年資。
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合格教師,具備五年以上教學服務年資及三年以上直轄市、縣(市)具閩東語文專業之輔
導團兼任輔導員或二年以上直轄市、縣(市)具閩東語文專業之輔導團專任輔導員資歷。
(二)下列人員具有深厚教學經驗及優秀之閩東語言能力,具閩東語文教學人員資格,免再修習閩東語文教學人員培
訓課程、口試、筆試及教學演示。
1、曾任國家級以上之專業閩東語文語言競賽評審委員。
2、推展閩東語文工作曾獲頒教育部推展本土語文傑出貢獻獎獎牌或榮譽證書。
3、曾參與教育部或本署閩東語文部編版教材編輯計畫之委員。